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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2020-03-21 09:30:35 阅读量:439

 清明节将至,祭祖扫墓、踏青游玩等活动急剧增多,野外农事用火呈不断上升态势,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。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规定,特下达《新昌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》。

  一、禁火时间:2020年3月21日至4月10日。

  二、禁火范围: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,眠山陵园等其他公墓场所为森林禁火区。

  三、禁火要求:

  1.禁止携带烟花爆竹、香、纸、烛等火种上坟祭祖;

  2.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烧纸钱、烧坟草等一切野外用火;

  3.禁止烧灰、烧地坎草、炼山等农业生产性用火;

  4.禁止在踏青游玩活动中野炊、烧烤、吸烟、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;

  5.禁止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和狩猎方法;

  6.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  四、森林、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,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,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,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。

  五、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,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。凡阻挠、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。

  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,应及时举报;发现森林火灾,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报告。

  七、加大宣传力度,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络、标语、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,让森林防火禁令家喻户晓。

  八、凡违反本禁火令者,将依法给予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新昌县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

  2020年3月19日